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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可以随便要吗?赔偿标准、范围来了!

13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3 12:48:06    

对方恶意造谣,侮辱我人格,我因此失眠,身体都垮了,可以要点小钱钱抚慰受伤的心灵吗?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要多少钱合适?先收藏,这几种情况可以找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


支持遭受职场性骚扰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日常大家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请求相应的金钱赔偿。

我们以案说法,来看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


李雷为追求同事韩梅梅,不断打电话发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在公司要求下,李雷两次写下保证书,但行为依旧不改。韩梅梅忍无可忍,以李雷骚扰、恐吓为由报警。当地公安局确认李雷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李雷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因李雷频繁骚扰,韩梅梅被确诊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韩梅梅认为,李雷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审理认为,李雷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韩梅梅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韩梅梅的人格权,并对韩梅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令李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韩梅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随便要,数额也有相应规定,需按照不同情况赔偿。各省市区赔偿标准有所不同,以当地为准,如浙江省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以下几种情形,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人格权受侵害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举个例子,被超市保安无故要求返回检查是否偷拿商品未结账,消费者通过出示包内物品、翻开衣服及口袋等行为自证清白,引起他人围观,导致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益受损的


2、身份权受侵害


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利。具体情形如,夫妻权益,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监护权益,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人身意义特定物受侵害


人身意义特定物,可以理解为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如近亲属死者纪念物、宠物等。具体情形如,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举个例子,宠物医院在手术后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护理的宠物犬死亡,对饲养人产生情感创伤的。


更多注意事项



被侵权人在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侵权情节、损害结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但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都能得到支持,应当注意避开以下几点:

1、精神损害赔偿严格局限于侵犯人身权利,不包括侵犯财产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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