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与行政决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行政相对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与此相关联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由于行政指导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既然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效力,那么行政指导有什么特点呢?
(1)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并辅以利益诱导机制,向特定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以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则完全听任其自主选择。
(2)行为引导性,行政指导是具有利益诱导性或综合引导性、示范性的行为。
(3) 事实行为性,从行为的法律效果来看,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客观效果的行为。
(4)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传统行政属于“消极行政”,政府基本上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生活很少干预。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政府必须改变行政管制为社会治理,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注重降低社会成本和增进社会福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积极的行为,包括采取行政指导方式,补充单纯法律强制手段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