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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标准(上当了、吃亏了,只能自认倒霉?)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5 10:01:14    

每年的“3·15”晚会

都会成为网络热议话题

回顾过去一年

大家在消费时

有没有踩过“坑”呢?


不难发现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面对上过的当、吃过的亏

越来越多的人不再自认倒霉

而是选择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

赔不赔、赔多少

如何认定?

关于“惩罚性赔偿”

这些法律知识你得知道

Q1.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由法庭所作出的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赔偿。法律上建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其意义在于“惩罚”侵权人(即提高违法成本)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

Q2.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客观方面要件:消费者付费购买了瑕疵商品、瑕疵服务。

主观方面要件:经营者明知瑕疵而故意出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后果。

Q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倍数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赖以计算的基础金额,可分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实际利益”“难以计算损失的法律认定”“欺诈出售瑕疵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大致可分为“一至五倍”“二倍以下”“三倍”“十倍”不等,倍数高的计算基数通常为“经营者故意或欺诈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瑕疵服务的价格”。

Q4.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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