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两个方法,第一种是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实现递延纳税,不过需要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 企业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是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的;
- 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重组之前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 在重组交易中涉及到的股权支付金额,需要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 在企业重组中,原主要股东在取得股权支付后,在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将取得的股权转让出去。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股东通过划转来实现的。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者资产划转时,如果该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股权或者资产划转,需要满足股权或者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自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在会计方面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没有确认损益,可以通过下述两个方式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 包括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在内,都不可以确认所得;
- 在取得划转股权或资产后划入方的计税基础,应该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 在取得被划转资产后,划入方企业应该按照其原账面值对其金额进行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前提条件,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都能满足,那么就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股权,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