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法律规定中人格权的一种,即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当这种权利被侵害时,我们主要有三个途径可以进行救济,一是要求行政处罚;二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三是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详细说明如下:
日常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诽谤。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包括言语和行为侮辱;泄露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在日常生活中,当发生这些行为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严重程度进行区分,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还是起诉至法院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甚至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具体的要求是不同的。
当侵权行为较轻时,可以进行协商沟通,或要求行政部门处理,必要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当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名誉较大损害时,可以考虑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时需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
法定构成要件为:1.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2.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3.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4.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在逻辑关系上是层层递进的,缺一不可。
当侵权行为非常严重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刑事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时需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否则公安机关很可能不予立案。
所以,当我们遇到这类情况时,需要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及证据情况,才能确定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归纳了几个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供大家对照参考。1.事先同意的行为。
如果企业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布,未经欺诈、胁迫,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授权或同意他人公布自身隐私的,不应认定为名誉权侵权。但如果公开的的内容、范围或者程度超过授权同意的部分,则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侵权。
2.新闻媒体基于客观事实的评论。
新闻媒体基于客观事实做出的评价甚至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实行监督,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3.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检举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如果不是主观上恶意、侮辱或者诽谤,即使检举的行为最终未被认定构成违法犯罪,也不应构成侵害名誉权。
4.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内部评论。
社会团体内部或者家庭成员、合伙人之间基于经营、业务、情感等因素对他人的评价,即使对企业、团体或者个人有涉及隐私、贬义等评价,但未经公开在不特定人之间流传,不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