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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专业视角|民法典新变化之居住权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21:30:30    

今天住哪里?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代,如何保障人民基本的生活权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人民的居住问题更是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编新增加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建立多渠道保障住房的制度,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新的途径。

1何为“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即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且具有不可转让性以及无偿性。

  在《民法典》实施前,与居住权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赋予了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以继续承租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了可以以居住权形式在离婚后对有困难一方提供帮助。但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无法认为该种“居住权”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具有相同含义,故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原则上并不存在。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有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安有所居,居有所保”。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居住权与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安排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2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首先,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设立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并无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但应当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民法典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及公正遗嘱等。

  其次,以订立书面合同设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则自继承开始时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通过遗嘱取得居住权也应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① 权利性质:前者为用益物权;后者为基于合同的债权。

  ② 存续期间:前者无期限限制,既可以是固定期间,也可以是权利人终身;后者受到二十年的最长期间限制,且实际的租赁期间远远短于二十年。

  ③ 对抗效力:前者作为物权当然可以对抗房屋的新所有权人;后者作为债权只能诉诸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容易引发争议且不利于交易安全。

  ④ 保护方式:前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后者只能诉诸于占有保护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受到一年的期限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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