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对于改善民生,拉动内需起了很大的作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从1999年到2019年历时二十年。2015年起,军队住房制度跟随国家住房制度的变化,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进入扫尾阶段,统建安置房在32个城市展开。但是,军队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作为一个遗留问题,有待抓紧解决。
在产权证没有下来之前,房屋继承、出租等问题有必要理清。
有人认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只能自己住用,不能继承。这是不了解政策的缘故。下面从三个文件来说明。
1.总后勤部(后营字[1999]530号)《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2.中央军委2017年下发的(军办发[2017]8号)《关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超面积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符合出售条件的住房,购房人足额补交售房款后,由军队统一核发《已购军队住房权属变更登记许可证》,可按规定办理房屋继承、遗赠、夫妻间房屋转移及变更、离婚折产的权属变更登记。”
这里所说的“补足售房款”,是指超面积的部分要按照政策规定,除了原来已经付清的购房款,还要补齐超面积部分房款。
这个文件附录的《已购军队住房权属变更登记许可证》
依据 批复的售房方案(文号 ), 同志(公民身份证号码: )所购位于 市 区(县) 街(道、路) (门牌号)的住房,产权性质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选项),军队房改房(选项)。该同志已经按规定缴齐购房款,可凭此证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夫妻间房屋转移及变更、离婚析产、遗赠、继承的权属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产权证继续保持原产权证中住房产权性质的相关信息。待已购军队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售、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
《已购军队住房权属变更登记许可证》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军队经济适用房是能继承的。
3.《军队住房政策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2023年10号文件)第五部分(十六)段有这样的表述:北京五环内已售住房,可以继承住用。
综上所述,军队经济适用房是能够继承的。当然,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就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从法律上给继承人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