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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是多久?错过了法院将不支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7 11:01:14    

一般在夫妻离婚时,若满足婚姻法所规定的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那么无过错方就可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有些时候,夫妻中的一方却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之前在婚内有法定过错情形。那么,这时候法院还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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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

时间是多久?


离婚双方若需要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话,一般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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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具体情形


(一)重婚的情形。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 家庭暴力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的过错情形,那么按照《婚姻法》当中的规定,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就是可以要求其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情形一定要是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的,否则的话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支持。此外,如果双方都有法定过错的,那么互相也是不能要求对方作出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它与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当事人在运用这项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时,不但要注意查看自己是否满足其规定的条件,更要注意主张权益的时间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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