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公告则补充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在税率方面,《车辆购置税法》并未进行调整,仍为10%。在计税方式上,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具体来说,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公告指出,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对于《车辆购置税法》提及的“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针对此类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告指出,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针对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公告明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此外,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