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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种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救济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哪些?

38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5 18:40:0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程制度。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律和其他组织;(2)公民、法院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存在复议问题;(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距离行政行为不符,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及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自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可能互议诉讼身份。

对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意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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