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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73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4 12:57:04    

奖金解释: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中国企业中实行的奖金制度,是50年代初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两次被取消。现行的奖金制度,则是1978年以后恢复和建立的。

奖金

特点:

1)奖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奖励工资有较大的弹性,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决定其标准、范围和奖励周期等,有针对性地激励某项工作的进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问题,有效地调节企业生产过程对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2)及时地弥补计时、计件工资的不足;

任何工资形式工资制度都具有功能特点,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计时工资是从个人技术能力和实际劳动时间上确定的劳动报酬,难以准确反映经常变化的超额劳动;计件工资主要是从产品数量上反映劳动成果,难以反映优质产品、原材料节约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超额劳动。这些都可以通过奖金形式进行弥补。

3)奖金具有激励作用;

在这种工资制度和形式中,奖金的激励是最强的,这种激励功能来自依据个人劳动贡献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利用这些差别,使雇员的收入与劳动贡献联系在一起,起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显的差别性;

5)奖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

劳动争议


申请人请求事项:按照高级工待遇补发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工资差额12000元。补发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奖金。

申请人称:于2004年4月到公司上班,从事电气维修工作。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享受公司高级工待遇,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按法律规定已经生效,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让申请人享受高级工工资待遇,反而将申请人的工资从每月3300元降1500元,变相打击报复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双方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人享受公司高级工资待遇,公司并未要求申请人有技能证书。申请人在公司工作十余年,公司从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奖金。

公司称:申请人没有取得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应发放相应工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工作能力差,多次被业主单位投诉,不应发放奖金。

证据材料

综上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司按照高级工工资标准补发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工资差额12000元的问题。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于2005年6月到公司电机班工作。2017年11月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机电检修,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合同期内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因发生争议,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公司高级工待遇”。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未实际履行。申请人称其应享受高级工待遇,公司应按照高级工工资标准补发其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0元,但申请人提供的职责分工名单、周工作计划表、工作票、工资明细等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应享受高级工资待遇)

举证责任

关于申请人主张公司应当向其发放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奖金的问题。奖金不同于基本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相较于定额的基本工资,奖金能够更为灵活多样地反映职工的实际劳动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奖金,故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奖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方式;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奖金有明确约定的,则应按约定处理。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奖金的发放问题,申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奖金的发放存在约定,申请人主张公司应当向其发放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奖金,依据不足。

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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