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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拘留多少天?男子花钱嫖娼,因特殊关系没有发生关系,还会被拘留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12:45:26    

基本上也是会被拘留的,虽然没有完成嫖娼,但是也构成治安违法,需要予以治安处罚。

1.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和嫖娼的,要处以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则可以出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较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一般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

当然,像题主提问的这种情况,即便处罚,估计认定为情节较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2.在刑法上有一个犯罪未遂的说法。

《刑法》第23条规定,行为人出于某项犯罪目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同时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未遂之类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可以参照刑法中的理论。

只要双方就卖淫嫖娼的行为达成了一致,甚至于谈好了价格、已经脱下来裤子、准备开始实施了,但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没硬起来,比如遇到抓嫖的了,所以没能将嫖娼行为实施完毕,这种也是可以认定为嫖娼未遂的。

对此,公安部早在2003年9月24日《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就有明确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是可以按照卖淫嫖娼行为处理的。

4.当然,有人可能会觉得那比较委屈啊,虽然给钱了,但是毕竟没有实质的实施嫖娼的行为。

如果给予一样处罚的话,心理上是特别不平衡的。

不过,参照一下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未遂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那么,基本就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了。

不过,要想免除处罚,可能性是比较小的。

5.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

就是双方发生完关系了,但是还没来得及给钱就被查获,或者是男方就是不想给钱,发生了关系提上裤子转身就跑。

对于这种情形,公安部在上述批复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也是认定为卖淫嫖娼的,一样也逃脱不了处罚的命运。

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如果嫖娼完了不给钱就可以不认定为嫖娼、不处罚的话,那么,很多人都会提上裤子就跑的,既赚了便宜、没有给钱,还免除了处罚,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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