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否请求法定代表人赔偿?
答:可以。《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相对人善意的认定?
答: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而又有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区分善意与恶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决议但不是适格的决议;二是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一般情况,只要法定代表人不能提供适格的决议,相对人就应该明知其超越权限提供担保,据此判定相对人是恶意的,但不能据此推导出公司无过错而免责;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的,往往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据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关联法条:《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3款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 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 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