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心仪的房子,签了合同,向买家交了定金,但思前想后又反悔了,不想买了,这种情况下定金还能不能退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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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1年,王某与张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枝江市董市镇的一处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价款190000元。签订合同时,王某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支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2000元。后王某反悔,不想再继续购买张某的房屋,遂要求张某退还购房定金,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张某认为系王某反悔,其构成违约,且合同中约定若王某违约则不退还定金。三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枝江法院。枝江法院多次组织三方调解,力促该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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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本案中,王某向张某购房并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现由于王某自身反悔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系王某违约,王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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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