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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侦查)的案件,不应自动适用“集中管辖”

56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6 13:15:38    

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市公安局将A区发生的一起非法采矿案指定到B区公安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所在省高院的规定:A区发生的非法采矿案,由甲法院集中管辖,B区的案件,由乙法院集中管辖。

问题是:

当A区发生的非法采矿案,指定B区侦查以后,是不是当然由乙法院集中管辖?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一、司法管辖是宪法规定的事项,其内在逻辑是:“犯罪人所在地和犯罪地所在地,更能准确地判断行为的性质”。非因法定理由,不应违反该项一般性规定。

二、指定管辖是针对特定案件的需要,而集中管辖是一般性规定。特殊情形应稳定性于一般原则得到考虑。

如果承认指定管辖的案件自动适用集中管辖规则,实质上是侵害了被告人“本地受审”的权利。

三、如果认为有必要适用集中管辖的处理

根据“管辖冲突”的一般原则,应当由甲地和乙地检察机关 和审判机关的共同上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指定。

四、无管辖权的审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审判。其判决结果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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