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信用要高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流程
注解一:开证所需资料
1、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授权委托书。
7、合同复印件。
8、转账支票。
9、开证申请。
10、开户申请。
11、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注解二:申请人对银行承担的主要义务:
1、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账户上将归银行所有。
2、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全部费用的责任。
银行的责任:
1、买方开立开立信用证之后,开证申请表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银行在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刻按指示开立信用证。
注解三:
1、通知行的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的,而是由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传递的。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也可以通过SWIFT传递。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A、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开立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文件或者有效修改书,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注解四:
单据审核期限:银行在接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内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通知单据当事人。
其他注意事项:
(一)开立信用证中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用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
4、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5、明确信用证类型。
6、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应转化为相应的信用证条款,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标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款,而不予理睬。
7、信用证内容准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8、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二)信用证内容主要包括的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编号、种类、金额、开证日期、到期日和交单地点等。
2、信用证的当事人:如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以及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
3、信用证金额及汇票。包括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名称、金额、加百分比。如果使用汇票,还需记载汇票的金额、到期时间、出票人、付款人等。
4、装用条款:如运输方式、起运地、目的地、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
5、货物条款:如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6、单据条款:包括对汇票、货运单据、商业发票、运单、提单、保险单证、检验证等要求。
7、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进口国的贸易状况的变化或不同业务需要规定的一些条款。
8、开证行的责任条款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
9、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