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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主义时期美国反垄断法的实践效果如何?

62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9 06:20:26    

引言:

19世纪末,随着美国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大规模的垄断组织。这些垄断集团通过控制生产和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面对日益严重的问题,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出面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进步主义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法案,以遏制和规范垄断行为。

这场反垄断立法运动对美国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实践效果究竟如何?本文拟通过分析这一时期反垄断法案的实施情况,评估其实践效果。

一、反垄断法案初步实施,效果有限

进步主义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先后制定了《州际商务法》《谢尔曼法》等反垄断法案,各州也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律。

这些法案的制定标志着政府正式介入反垄断领域,但初期实践中显露出一定效果。

(一)各州反垄断法实效有限

1889年,堪萨斯州等八个州率先制定了反垄断法律,随后更多州参与到反垄断立法中来。这些州级反垄断法律在制定初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如明尼苏达州和纽约州分别起诉并惩罚了牛奶和制冰企业的非法联合,部分州通过反垄断法打击了区域内的铁路运输联合。但长期来看,各州反垄断法实际效果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有:

垄断行为多具有跨州性质,仅凭个别州反垄断法很难奏效。各州反垄断法规定不统一,执法标准存在差异。

各州反垄断机构权力有限,仅能对本州企业实施惩处,无法制裁外州企业。个别州反垄断不力,如长期容忍垄断企业注册。

由此可见,依靠各州反垄断法治理垄断问题,效果十分有限。这就需要联邦层面出台统一且权威的反垄断法规。

(二)《州际商务法》实施效果不佳

1887年,联邦政府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性质的法案——《州际商务法》,主要针对铁路业的价格歧视与联合行为进行规制。该法案的制定标志着联邦政府正式介入反垄断领域。但实际运作中,《州际商务法》效果不佳:

法案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清晰认定。如对“公平价格”标准缺乏明确界定。权力分散,州际商务委员会无法独立行使调查及处罚权。

相关条款过于宽松,提供了可供企业规避法律的空间。如允许在“类似条件”下实施价格歧视。

法案过于专门化,仅针对铁路业,无法规制其他部门的反竞争行为。

法案没有赋予委员会制定运价的权力,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铁路业联合。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州际商务法》在整顿铁路业方面收效甚微,垄断问题并未因此获得根本改善。

这就需要制定一部更全面且有力的反垄断法案。

(三)《谢尔曼法》实施力度不足

1890年,联邦政府制定了《谢尔曼法》,这被誉为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案。该法案从多个方面禁止了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第一次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反垄断法律框架,意义重大。

但在实际运用中,《谢尔曼法》的实施力度不足:

法案条款表述过于笼统,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法案过于简短,仅两页八节,无法对复杂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法案没有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司法部门人手不足。部分州对企业并购持开放态度,无法配合法案实施。

初期多任总统对反垄断不积极,未充分运用法案权力。在这些因素影响下,《谢尔曼法》在早期阶段实际运用有限,起诉案件很少,无法发挥应有效果。这需要后续通过修法来加强反垄断法规体系。

二、罗斯福时期反垄断取得进展,效果初步显现

20世纪头十年,西奥多·罗斯福成为总统后,美国反垄断进入积极推进阶段,通过执法与修法取得一定进展,初步达到了遏制垄断的效果。

(一)大力推进反垄断执法

罗斯福上任后即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通过增加案件调查和起诉数量,大力推进反垄断执法,取得显著成效:

成立反托拉斯局,专门负责反垄断调查与起诉工作。积极利用《谢尔曼法》等法律工具查处违法企业。

重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8年任期内共计提起44起反垄断诉讼。重要案件取得胜诉,如处置北方证券公司案,震慑了垄断力量。

扩大执法范围,除石油、钢铁等传统行业外,也调查食品、药品企业。通过大力推进反垄断执法,罗斯福政府初步遏制了垄断力量的蔓延,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

除执法外,罗斯福政府还通过修订法规,逐步完善了反垄断法律体系:

1903年订立《民事案件迅速审理法》,加快反垄断案件审理进度。1903年设立商务与劳工部下属公司管理局,负责反垄断调查。

1906年修订《州际商务法》,加强了州际商务委员会的监管权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规,扩大政府监管范围。

这些修法为反垄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相关法规更加完备,也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干预经的权力,有利于后续反垄断工作的开展。

三、立法遭遇挑战,效果难以持久

尽管罗斯福时期反垄断取得一定进展,但这些成果难以持久。反垄断法案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难,其效果也受到新的挑战。

(一)反垄断法律受到企业界抵制

企业界是反垄断法规的制约对象,因此极力抵制法案实施并破坏法规效力:

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如改组控股公司等形式。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联合,如采用君子协定。

对法案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保留合法联合权

将反垄断视为政府对企业自由的侵犯。控制媒体舆论,影响公众对反垄断法案的支持。企业界的抵制严重削弱了反垄断法案的效力,使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二)联邦与州合作存在困难

由于反垄断涉及联邦与州的共同管辖,因此需要两级政府密切配合才能提高效果。但在实践中,联邦与州合作困难重重:

部分州对企业并购持开放态度,不支持联邦执法。个别州反垄断不力,成为企业规避法律的港湾。

两级政府反垄断活动协调不足,存在管辖争议。州际反垄断合作机制不健全,联动效应欠佳。

这些问题削弱了反垄断力量,也降低了法案效力。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除政府外,民间社会力量也是推进反垄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一时期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中小企业对反垄断支持不够,更倾向于寻求政府保护。舆论对企业违法行为监督不力,起到的震慑作用有限。

民间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反垄断联盟。工人阶级对反垄断重视不够,更关注工会运动。

普通公众对反垄断认识不清,支持度不高。社会力量的不积极参与也削弱了反垄断效果,使其难以持续推进。

四、进入管制时代,反垄断效果显著

20世纪10年代后,美国进入管制时代。这一时期,反垄断法规更加完备,监管体系日益健全,执行力度也不断加大。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反垄断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效果明显增强。

(一)反垄断法规更加系统完备

这一时期新增立法使反垄断法规更加系统完备,为后续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1914年修订《克莱顿法》,进一步扩大反垄断适用范围。1914年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负责反垄断调查。

新增立法打击价格歧视、非法并购等行为。法规用词更加明确,缩小企业规避空间。

加大反垄断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举措使反垄断法规体系日益健全,为后续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反垄断机构权力不断扩大

这一时期,反垄断机构权力不断扩大,从而大幅提升反垄断效果: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成立集中了反垄断调查与处罚权力。增设反垄断执法部门职能,扩大工作人员规模。

联邦机构可以直接调查企業,不再仅依靠案源。扩大反垄断机构对企业的惩戒手段。

加强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监管机构权力的扩张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执法力度大幅增加

这一时期,反垄断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效果显著提高:

大企业反垄断调查覆盖面大幅扩大。重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执法效率大为提高。

针对性加强,重点打击违法主体企业。

处罚力度加大,大幅增加罚款金额。诉讼胜诉率大幅提升,形成震慑效应。通过全方位提高执法力度,政府取得反垄断行动的主动权,遏制垄断现象不断扩大。

(四)企业规模获得有效控制

在以上因素影响下,这一时期企业规模获得有效控制,垄断现象明显收敛:

大企业市场垄断程度出现下降趋势。独占企业利润率增速开始放缓。新进入企业数量明显增加。价格出现一定回落,呈现缓和态势

中小企业市场份额小幅回升。企业规模的有效控制表明,反垄断工作初步取得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进步主义时期美国的反垄断工作经历了一个由松到紧的过程。初期各州和联邦反垄断法实施力度不足,效果有限。罗斯福时期政府开始重视反垄断,进展初现

管制时代后,在法规不断完善和执法持续加强的情况下,反垄断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对企业规模产生了明显遏制作用,初步实现了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

然而,这一时期的反垄断效果也存在一定局限:

反垄断体系不完全,仍存在法规空白点。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领域监管不足。

重点打击对象仅是大型企业,未能全面覆盖。

对企业内部管制不够,难以持续约束。联邦与州权力划分仍不够明确。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有待加强。抵制力度不容忽视

这些因素制约了反垄断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这一时期的反垄断仍然对美国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政府管理权力显著增强,也奠定了美国后续反垄断法规与执法的基础,可谓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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