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又称土地转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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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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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
1.工业(含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其它用途的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根据成交确认书载明的交易总价格依照以下比例计算土地出让金:
一是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成交价的40%计算;
二是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部地价40%计算;
三是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高于按上述标准确定的出让金标准的,按转让收益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的比例其中的一部分,确定为土地出让金。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定确定的出让金标准减缴幅度内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已购买的房改房以标准价购买后又补缴差价转为成本价的,已缴付的购房总价款中已包含的土地出让金部分不再另行征收。
3.对利用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到运用土地管理手段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以下简称“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中企业改制时以地抵债后又被拍卖的,抵债时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待拍卖后再按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的规定,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缴的契税在土地出让金中代扣代缴。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在土地出让金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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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几种计算方式,如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