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各项措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某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即:二手房交易按照差额的20%收取个人所得税。
什么意思呢?就是你100万买的房子,现在要卖200万,那么赚的这100万就要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下面的观点仅供参考。
纳税人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
(一)房屋产权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是自然人的;
(二)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五)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但受赠方为事业单位、部队的。
征税范围
其中,自用5年以上,是指纳税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纳税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自建住房并已入住的(包括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出售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的住房,应在房屋售出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出售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的住房,已按销售转让价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取得的最后一笔住房转让收入,可按新的计税价格和已缴税款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