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生活常识 >

国家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监督管理介绍

27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9:56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的公共利益。《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案例描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和意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餐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过期的肉制品和添加剂,导致多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部分消费者还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需要住院治疗。

消费者向餐饮公司索赔,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建立健全食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日常检查等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和培训;

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了过期的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添加剂;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贮存和运输食品,使用了变质的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肉制品;

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对消费者隐瞒或者欺诈有关食品的真实情况。

【焦点争议】

餐饮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过于严厉,违反了法定、必要、合理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餐饮公司的主要辩护理由有:

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由于供应商的欺诈和疏忽造成的,餐饮公司并无主观故意,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餐饮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停止使用问题食品,并及时通知消费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餐饮公司的违法所得和价值金额均不高,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不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应当适当降低罚款金额;

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造成了消费者的身体不适,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许可证并责令停业整顿,相当于剥夺其生存权利,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改为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是对其人格和声誉的侵害,应当撤销移送决定。

【律师观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未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规定限量或者过期失效的添加剂等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非预包装食品中使用添加剂等物质的;

(二)生产经营未按照标准贮存和运输食品,导致其变质、受污染或者失效,危害人体健康的;(三)生产经营未按照标准进行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对消费者隐瞒或者欺诈有关食品的真实情况,危害人体健康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的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物品生产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食品。

或者使用回收利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物品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禁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物或者其他物质生产食品,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人死亡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人死亡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保健食品功能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要求的保健食品,或者对保健食品作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人死亡的;(四)生产经营不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要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或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人死亡的。”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采取了从严惩治原则,即除了处以高额罚款外。

还可以撤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措施,并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餐饮公司在本案中,由于其使用了过期的肉制品和添加剂,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部分消费者还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需要住院治疗。

这种行为显然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项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二)项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餐饮公司不能以其违法所得和价值金额不高、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为理由,要求降低罚款金额或者改为警告或者责令改正。

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最后,餐饮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是依法履行职责,不是对其人格和声誉的侵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餐饮公司在本案中,由于其使用了过期的肉制品和添加剂,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部分消费者还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需要住院治疗。

这种行为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餐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过期的肉制品和添加剂,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部分消费消费者还出现严重的中毒反应,需要住院治疗。

结语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公司作出了从严惩治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公司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辩护理由并不能成立,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其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析,以及对案例的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