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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应该知道这些!

38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1 13:20:24    

警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查询、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两个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出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国家机关或者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及立案追诉标准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立案追诉标准及特别严重情节加以汇总以供参考。

罪状

情节严重(立案追诉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个认定

(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由公司购买、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对于企业工商登记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机、电话号码等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在网络上的公开,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的,其目的是使民众可以查询到企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系统在公开之前是经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的,但同意的范围仅在于在该系统内公开,而不包括将该信息提供给他人。因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并获取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是合法行为,但若将该获得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则应认定为其行为构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1.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交织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即通过认真审查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参与程度,结合能够证实其认知能力的学历文化、聊天记录、通话频率、获取固定报酬还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成等证据,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诈骗共同犯罪、是否应该数罪并罚。

2.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4.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6.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合法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数据库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85条第2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特征,同时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

7.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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