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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基本程序,做个擅长资本运营者(建议收藏)

42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1 20:30:29    

资本运营中,企业兼并是经常运作手法。“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那么兼并又必经哪些基本程序呢?

在我国,实施企业兼并一般须经历以下程序

1.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兼并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兼并的有关事宜。

3.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兼并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被兼并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评估作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并按此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5.被兼并企业应以审批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综合考虑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

6.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兼并成交后,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的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式、付款日期等。

兼并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有担保资格担保人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兼并企业接收被兼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人帐,并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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