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托育中心有哪些必备的条件呢?目前托育中心的开办流程已经比较规范,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之后即可成立。具体流程,我们以浙江宁波为例为大家详解:
一、备案对象
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机构,主要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等服务。本通知中规定的备案对象应为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符合备案条件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天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早教机构和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不属于备案对象。
二、备案材料
托育机构在申请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 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 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 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一般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不纳入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托育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备案承诺书》。对于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按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公消〔2017〕3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流程
托育机构在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所有备案材料办齐后,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备案系统(省托育机构备案系统开发应用后,使用省系统),在线向区、县(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县级官方网站公开,接收社会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