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以外,建筑企业还有可能涉及到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等。也就是说,现行18个税种,除了基本不会涉及到消费税、烟叶税和船舶吨税以外,15个税种,总有一款适合你。会计核算方面,也各有不同。
1、第一组:城建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含水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保护税(排污费),以及消费税和以前的营业税,自开征以来,均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现已改为「税金及附加」)。
2、第二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以下简称房地车花四小税),在2016年12月3日(财会〔2016〕22号文施行日)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是把它们计入管理费用的,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的财会〔2016〕22号文明确指出,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3、说起房地车花四小税以前计入管理费用,这里面还是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年轻的同志多不知道,上个世纪80年代中叶,我国的税种比较少,只有:产品税(现在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其附加等几种,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本以企业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上交给国家。当时会计上有一个原则叫配比原则,为了合理确定企业的损益,就把跟收入直接相关的流转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把房地车花四小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时至今日,配比原则早已随风而去,财会〔2016〕22号将税金核算范围进行全面整合,确实是好事。
但是22号文把「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就显得很不专业了,据说改的原因是营业税没了,所以把营业二字去掉,我倒是想问问政策制定者,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几个字怎么读,是营业税 金及附加,还是营业 税金及附加?那「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你怎么不改呢?
4、第三组: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这四种税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基本上是属于购买方缴纳,二是都是一次性缴纳,三是可以直接对应标的资产(车、房屋、土地、进口货物等),因此这四种税金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应资产的入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