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必然要对义务履行瑕疵规定相应的对价,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运而生,最常见的违约追责方式即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即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其内容也可以作为诉讼赔付计算的强有力依据,惩罚违约方、补偿无过错方的相关利益损失。但商事交易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参差不齐,如何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设定违约金的比例,并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自身交易利益是企业在商事合同起草时所需要着重留意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是可以充分自行协商的,但基于违约金 “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法理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原则上要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所谓过分低于即低于实际损失的30%,而过分高于即超过损失金额的30%。
实务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加入违约金条款,一旦对方出现违约情况,作为守约的一方,可以在损失赔偿之外另外获得30%的补偿。
2. 在约定违约金时,尽量明确具体,避免粗略概括,例如,约定“乙方在合同交货期内迟延履行期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3. 在设定违约金金额时,不要盯着合同“交易金额”来算30%,而是因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额”的30%来计算。
4. 设定违约金额时,可以在合理评估范围内,将对方违约金的数额上浮一些,一则未来实际损失总额与预估值难免会有一定偏差,二来即便确实高出法定上限,法官在判定时也会予以合理调整,避免低了无法上浮的损失。
5. 在签订合约时,既约定违约金,又可以约定定金,但在争议解决时,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我们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一定要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进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