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一般都有哪些内容?通俗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文里提到了标的物,我们以买卖合同为例,通俗理解标的是“物品”。其实标的还包含了“行为”和“权利”,只是在日常表现和买卖合同中以物较为常见。
1、标的合法性的风险。
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交易,所以,如果交易标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交易会判定无效。就物品而言,比如烟草、食盐等,就需要有特定的主体才能出售;土地所有权、涉黄、涉毒物品就禁止交易。就行为而言,比如涉黄服务,就属于禁止性交易。就权利而言,比如没有取得处置权的房屋买卖行为,对于房屋权利人来说,就属于无效。
2、标的不明确的风险
一份标的明确的合同,使人一目了然。
比如自行车买卖合同,就知道标的指向为自行车,但有合同却偏偏使用“人力车买卖合同”,这不禁会让人联想:“三轮车是人力车,手拉车也是人力车,独轮车算不算人力车?”等等。
再比如在个人合伙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协议里,约定了股权转让条款,这就模糊了投资权利与公司股权的概念。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股权问题。
3、标的特定性的风险
以物品为标的的合同里,常见的约定有“规格、型号、颜色、成分、产地等”约定;
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里,常见约定有服务方式、内容等约定;
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里,常见的约定有权利归属、权利状态等约定;
如果对之不加以规范,就会导致合同争议,产生风险。
比如合同目的需要材料硬度,却没有约定;诉讼目的需要执行,却没有约定;无权处分,却签订合同等等风险。
另外,还有一些常见的风险,比如标的数量的风险、价格风险等等。
有条友可能会笑着说:“不就是数量单位嘛,小学数学毕业就会了,还有什么风险?不就一辆车值多少钱、一套房卖多少钱,还有什么风险?”
4、马虎的风险
哎!笔者能说出这些风险就遇到过,总结为马虎的风险。
比如把产品数量单位重音,然后混淆。卖方生产袜子以“只”为单位,然后用4只袜子包装成一“支”再装箱。买方订的是100支,卖方以为是100只,按100只报价订立合同。争议就这么发生了。
再比如合同里常见的价款约定,通常包括含税价与不含税价。要是不明确约定不含税,那么会默认判定含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