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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起来看看吧

89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58:38    



【案件事实】

杨某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双币信用卡。2016年2月10日下午,杨某在日本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了日币91,800元(折合人民币5,299.80元)后,收到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发送的消费短信提示,短信内容为“恭喜您完成银联网络境外消费交易!出境消费最高返现10%,港澳台日韩新泰还有刷800返100奖励!”杨某后又消费了5万元,再次收到该短信,因为杨某在国外,未予理会。

回国后,杨某想报名参加该活动,但未找到与短信内容一致的活动。后杨某报名参加了“环球精彩一卡尽享”活动,因杨某符合该活动的返现条件,即当月累计境外消费达等值5万元人民币的,可返现人民币500元。中行古北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依据该活动向杨某返现人民币500元。

杨某向该银行提出,应按照短信返现,该银行认为杨某不符合其他返现的条件,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活动是信用卡消费优惠活动,通常优惠活动的举办方,对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细则可以预先设置相关规则,一旦规则公布,则需按规则进行。杨某收到的短信上并未有活动规则,仅为活动提示。故短信内容不具备要约条件,仅是要约邀请。因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概念辨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是表意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表意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如果受要约人进行了承诺,要约人要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未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实践中,行为人可以依据合同必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习惯以及意思表示解释来确定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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